(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7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与被申请人唐玲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7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神州佳园5号楼1单元5楼左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74********。被申请人:唐玲,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惠泽佚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4********。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与被申请人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唐玲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惠泽佚苑小区2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龙福琴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道安路9号神州佳园5幢1单元5层1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9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担保人龙福琴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道安路9号神州佳园5幢1单元5层1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90**号)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已与被申请人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向本院提交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龙福琴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道安路9号神州佳园5幢1单元5层1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9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