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福胜与康建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胜,康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黄福胜。被执行人康建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福胜与被执行人康建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