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斌与翟木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翟木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06号原告:李斌,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翟木权,男,5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李斌与翟木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斌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