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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斌与翟木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翟木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06号原告:李斌,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翟木权,男,5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李斌与翟木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斌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