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鸿宇、赵相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鸿宇,赵相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19号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61040-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吴双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兴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赵鸿宇,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相宾,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鸿宇、赵相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