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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能建、郭天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能建,郭天香,刘明松,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许能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住来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天香,女,1964年2月2日出生.初中毕业,住。被执行人:刘明松,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来安县;被执行人:王莲,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许能建、郭天香与刘明松、王莲其他案由一案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