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能建、郭天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能建,郭天香,刘明松,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许能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住来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天香,女,1964年2月2日出生.初中毕业,住。被执行人:刘明松,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来安县;被执行人:王莲,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许能建、郭天香与刘明松、王莲其他案由一案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