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玉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任滋,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宗玉红,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宗玉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