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玉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任滋,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宗玉红,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宗玉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