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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叶向明、叶进健,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