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融智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赛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思卓乐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融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赛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思卓乐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55号原告:沈阳融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9号甲中海广场A2座14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姜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晋,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姚格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赛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2301)。法定代表人:盖世平。被告:大连思卓乐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9号科技广场A座2708。法定代表人:盖世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融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赛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思卓乐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融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1元(已减半预收),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麟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