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振塘、莫土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振塘,莫土强,蒋木斌,蒋水先,蒋永财,蒋振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蒋振塘,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莫土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蒋木斌,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蒋水先,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蒋永财,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蒋振政,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蒋振塘、莫土强、蒋木斌、蒋水先与被执行人蒋永财、蒋振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