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刚与帅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刚,帅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彭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9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帅照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彭刚申请执行帅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变卖了被执行所有的车辆。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标的67138.56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319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