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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忠骥、马维清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骥,马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3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忠骥,男,生于1969年1月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维清(经名、马乃),男,生于1975年12月9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马忠骥、马维清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忠骥、马维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马忠骥、马维清在2017年1月26日前缴纳罚金4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共计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忠骥、马维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马忠骥、马维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如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