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27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福军、胡爱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福军,胡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101—3。法定代表人:朱泗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福军,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号码320823197803280814,住宿迁市沭阳县。被执行人:胡爱兰,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号码321322197502280826,住宿迁市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福军、胡爱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周福军、胡爱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1810.53元及利息(以24541.54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1日起,以24815.05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以24720.0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7日起,以24677.57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7日起,以24665.7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8日起,以8390.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均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亦均按年利率6%计算),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福军、胡爱兰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福军、胡爱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31810.53元。被执行人周福军已被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周福军、胡爱兰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苏 丹执行员 路景兰执行员 刘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