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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与刘德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青山,刘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74-1号申请人王青山,男,1969年7月生,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刘德华,男,1979年11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德华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德华鲁NRX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