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与刘德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青山,刘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74-1号申请人王青山,男,1969年7月生,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刘德华,男,1979年11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德华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德华鲁NRX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