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3307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卯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卯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13307号原告: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795037。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瓜泾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6813542H。法定代表人:陈卯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卯林,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诉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东公司)、陈卯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香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冯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东公司、陈卯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698元以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庭明确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工程款总造价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一份合约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CT65-430型铝镁锰板、铝合金高强支座各8500平方米并进行安装,总价为1173000元,具体数量以被告屋面实际覆盖面积进行结算,实做实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产品并进行安装,实际制作数量变更为8121平方米。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仍有50698元款项尚未支付。同时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总造价每日5‰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由此引起本案纠纷。被告运东公司、陈卯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原告长泰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运东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合约书,由原告承包被告在盛泽科技中心工程的铝镁锰屋面材料的制作与安装。合约书约定:四、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乙方为甲方制作型号为CT65-430型铝镁锰板、铝合金高强支座并进行安装,数量均为8500平方米,单价分别为98元、10元、30元,合同总价为1173000元。五、质量要求:……6.工程结算按照甲方屋面实际覆盖面积进行结算。六、付款方式:1.订金:合同签订后,二天内甲方付300000元;2.屋面材料全部到场预付款:二天内甲方付400000元;3.安装进度款:安装结束,二天内付300000元;4.安装完成款: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付123000元;5.尾款:甲方验收合格后留保修金,计50000元,保修期为自乙方施工完毕后一年内,甲方付清尾款。七、开竣工日期:接甲方通知(乙方工厂内材料制作以收到甲方预付款后10-15天内完成),制作准备完毕后2天内进场,进场后施工周期为20-25天,若下雨、停电、工地货运道路不通畅及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则顺延工期,即制作、安装总周期为27-34天左右。八、其他约定:……8.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双方现场确认签证要求执行时,违约方每天应承担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逐日计算,直至违约终止。9.乙方承诺铝镁锰屋面竣工后,不得发生漏雨现象,如有问题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2日内到现场解决。……十二、其他:1.具体数量以甲方屋面实际覆盖面积进行结算,实做实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制作产品并进行安装,屋面实际覆盖面积为8121平方米,总价为1120698元,原告也确认被告陆续支付款项107万元,余款50698元一直未付。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7年7月30日向被告邮寄工程款到期通知函、工程款项质询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50698元。被告运东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邮寄工程款项回函,确认原告施工安装的项目早已结束,相关单位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项目屋顶存在漏水问题,要求原告修复完善,待收到业主余款后第一时间支付原告货款。2015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针对工程款项回函的复函,确认有派人去维修,经查该项目漏水与原告无关,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7月12日,原告再次发函,要求被告支付余款50698元,被告至今未付,由此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原告陈述:铝镁锰屋面材料的制作与安装大概在2013年6月中旬施工完毕,之后即交付被告使用。上述事实,由合约书、工程款到期通知函、工程款项质询函、工程款回函、针对工程款项回函的复函、关于要求贵司限期支付合同尾款的函、邮寄凭证及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运东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制作铝镁锰屋面材料并进行安装,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本案中,屋面实际覆盖面积为8121平方米,总价为1120698元,现被告运东公司已经支付了107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5069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卯林系被告运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运东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陈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运东公司,故对被告运东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长泰钢品有限公司款项50698元。二、被告陈卯林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件受理费1318元,公告费690元,以上费用合计2008元,由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卯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维豪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