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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廖通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通,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居住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赣11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廖通在广丰区洋口菜市场沿河路边向彭某讨要彭某之妻刘某1欠的钱,彭某声称他已经和刘某1离婚了,让被告人廖通找刘某1要钱,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被旁人拉开。2016年5月23日18时06分至19时54分,彭某主动呼叫被告人廖通的电话八次。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廖通伙同另外几人驾驶赣E×××××号赶至广丰区芦林街道大富豪娱乐会所门口小广场,手持砍刀、柴刀等工具步行找到彭某,使用砍刀、柴刀等工具砍伤彭某,直至彭某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廖通等人才驾车离开。被告人廖通等人持刀离开时,被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巡警大队工作人员一路追踪至广丰区洋口菜市场后,发现廖通等人已经离开,后从赣E×××××号缴获四把刀具。经鉴定,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廖通与被害人彭某就民事赔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彭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通因经济纠纷讨债不成,伙同他人使用砍刀、柴刀等工具砍伤彭某的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通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其坦白。被告人廖通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彭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廖通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廖通上诉提出,其是初犯,且已经赔偿被害人部分医药费,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通伙同他人于2016年5月23日下午7时30分在广丰区芦林街道大富豪娱乐会所门口小广场,手持砍刀、柴刀等工具砍伤彭某,致彭某轻伤二级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3张,证实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芦林派出扣押到作案工具四把砍刀。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7日10时许,接匿名群众举报,广丰区公安局芦林派出所出警在广丰区洋口镇菜市场门口将上诉人廖通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广丰区芦林街道创和王府大富豪娱乐会所一楼西北侧。4、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彭某系因钝器物致左尺骨远端骨折,经行内固定术治疗,锐器物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上述损伤构成轻伤二级。5、广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放射科检查报告单、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彭某受伤后,到广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尺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刀砍伤。6、领条2份,证实被害人彭某之妻刘某1从广丰区芦林派出所领取了上诉人廖通赔偿给被害人彭某的医药费计人民币8000元。7、车牌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证实上诉人廖通作案时所使用的车辆及车辆所有人为余某2。8、彭某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证实2016年5月23日下午6时06分开始至19时54分止,彭某多次用手机主叫上诉人廖通手机。9、广丰区公安局巡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7许,巡警大队长吴斌驾车经过芦林大富豪KTV门口路段,看到几个社会青年手拿几把大砍刀,并将这几把大砍刀放到一辆车牌为赣E×××××小车后备厢里,小车往洋口方向行驶,其就从后面跟踪这辆小车,同时电话组织大队民警前来拦截。当吴斌跟踪这辆小车到洋口菜市场时,几个拿砍刀的社会青年已经下车离开,大队民警赶到后,从这辆小车后备厢内缴获四把大砍刀。10、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3日下午,其到洋口碰到廖通,他说其老婆刘某1欠了他5000元,让其还钱,其说其已经跟她离婚,叫他找刘某1。他踢了其一脚在肚子上,又打了其一拳,接着又拿出一把匕首,但被其两个朋友拉开。外号叫老黑皮的人从中调解。后来,廖通打电话给其直接问其在哪里,其说在大富豪KTV门口,他叫其在那不要走,大约过了两分钟,廖通叫了几个人冲上来用刀砍其,其没有还手,只是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挡了几下,之后手背被砍伤后铁棍就掉了。一把约50厘米长的刀是杨某拿的,当时其左手手臂就是被杨某用这刀砍伤的。对方一共有四个人对其进行殴打,廖通、杨某,还有两个人也是二十多岁左右。11、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从不同的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廖通就是伤害其的人。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其在洋口赌场赌博向廖通借了5000元,当时约定一天利息两百,其共交了两天利息四百,之后因为家中有事就没有再到赌场去。过了几天,廖通打电话叫其还钱,其说没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廖通又打电话叫其还钱,其说没钱,过年前有钱一定归还。直到今年清明节,他又打电话叫其还钱,其解释手头没钱,他说其这样说的话,就见到其或其家人绝对不客气,要打到其还钱,之后就没联系其了。廖通用刀砍伤彭某的时候其在上饶,他当天打了电话给其,因为其手机没电,没接到电话。13、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14时左右,其在洋口吴华饭店打牌,廖通打电话叫其把车子借给他开下,说有事要处理。廖通借车后一直到晚上八点左右才打电话给其说车子已经停在菜市场门口,叫其去拿钥匙,其拿到钥匙后,廖通就离开了,接着,其将车开到吴华饭店边,刚停好车就被公安民警拦住,并叫其打开车辆后备厢,发现里面有一把弯刀、一条铁棍、两把砍刀。车辆是其侄子余某2的。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上7时左右,其在家中刚吃完晚饭,突然看见一个人慌忙跑进其家中,好像是被别人追赶,过了十几分钟,这个人就离开了其家中,其看到他离开的时候身上都是血。15、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大约八时许,其在自己开的夜宵摊做生意,看到一个个子比较高的中年人从金谷园宾馆方向过来,另外一伙年轻人手里拿着大砍刀从大富豪方向过来,走到其夜宵摊旁边时,这伙年轻人就用手中的砍刀往那个高个子男人砍过去,那个高个子男人就用手挡,并且开始躲,但是几个年轻人用刀往他身上乱砍,跟那个高个子男人一起来的人看到这种情况就躲在一边,后那个高个子男人就逃开了。其当时听到那个高个子男人从金谷园宾馆出来时,手里拿着手机在通话说:“你们出来再说”,过了一会儿,他们就汇合了,并且用刀砍起来了。16、上诉人廖通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2日下午,其在洋口菜市场碰到彭某,其让他归还他老婆刘某1欠其的5000元钱,他说跟他没关系,他们已经离婚了,之后两人就吵了起来,他就踢了其一脚,其还手打他一拳但没打到,后被旁人拉开。到第二天下午,一个叫老黑皮的朋友打电话给其叫其跟彭某的事算了,其当时也同意了。晚上六点左右,彭某打电话给问其为什么还到处找他,其说没找他,之后他问其是不是想打架,其就说要打架也不怕,其在洋口,要过来就过来吧,之后其二人又争吵了几句,他叫其到芦林大富豪KTV门口等,其挂了电话就往芦林大富豪门口去了,在路上,他打了其几个电话,问其到哪里了,其说马上就到。到了大富豪KTV门口,其看到彭某和十几个年轻人朝其走过来,其就从车后备厢拿出一把刀冲了上去,用刀砍了彭某,他用一根甩棍还击了其一下,打在其头部,当时流了很多血,其用刀砍了他身上几刀,随后他就往马路对面的一个宾馆方向逃跑了。其使用了两个电话号码,分别是152××××2924,182××××0365。17、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廖通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上述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廖通因讨债不成,伙同他人使用砍刀、柴刀等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廖通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鉴于其具有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的情节,已经对其酌情作出了从轻处罚,故其请求二审法院再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萍审判员 陈 荣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成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