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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均帮与刘成良所有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均帮,刘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马均帮,男性,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刘成良,男性,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均帮与被执行人刘成良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成良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马均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