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元胜与杨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元胜,杨永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67号原告贾元胜,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杨永峰,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贾元胜诉被告杨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贾元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元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元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