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军犯抢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2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军,原名王长军,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铜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军家属向本院代缴100元。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执24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