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平顺兴达铁艺部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平顺兴达铁艺部,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平顺兴达铁艺部。经营者侯宝革,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被执行人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平顺兴达铁艺部与被执行人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平顺兴达铁艺部依据我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6765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案款50000元,诉讼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平顺兴达铁艺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676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平顺兴达铁艺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务实亨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案款五万元,诉讼费六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艳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