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解某、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解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全部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解某的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