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明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薛立华、刘志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立华,刘志敏,河北明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立华,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志敏,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明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景州镇张戈侯橡塑管业辅导基地。法定代表人:陈丙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薛立华、刘志敏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明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薛立华、刘志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违背事实,且未经申请人质证。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评估项目价格的依据未经质证。评估报告作出后,评估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置可否。衡水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和景县物价局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同样存在单方委托,且不公正的事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考虑被申请人违法之处,被申请人对于火灾损失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承担不超过20万元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为薛丽华、刘志敏开办的景县立华金属软管后院南部。”该火灾事故致使被申请人公司院内存放的产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物品被烧毁,房屋建筑、机器设备部分受损。再审申请人理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再审申请人对原审法院依据的损失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已经双方质证,申请人没有提供足以反驳上述鉴定及结论的相应证据。原审判决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薛立华、刘志敏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立华、刘志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