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戴青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戴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14-3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87298。法定代表人冯俊。被执行人戴青云,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戴青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0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