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英明、蓝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明,蓝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明,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蓝义忠,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本院在执行王英明与被执行人蓝义忠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蓝义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蓝义忠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惠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