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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吴函,北京翰英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04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函,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翰英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29号楼四层29-3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吴函公、北京翰英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14民初字第19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