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9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峰,何应松,金品华,王威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75732039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何应松,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品华,女,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威迪,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0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青商初字第01337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威迪个人独资的青田心怡游戏厅(注册号:331121000018703)及青田鹤之夜娱乐城(注册号:331121000032650)。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有关单位不得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一切登记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 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