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靖宇与汪冬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宇,潘丽静,汪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靖宇,男,1982年1月2日,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潘丽静,女,1981年11月21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汪冬峰,男,1979年3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靖宇与潘丽静、汪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已给付完毕),剩余款项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