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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麒申请刘争争、王积亮、王宇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麒,刘争争,王积亮,王宇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崔麒,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31970********,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蓝文花苑**号2-1-2。被执行人刘争争,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11982********,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路**号2-4-2。被执行人王积亮,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11972********,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王家桥街**号1-2-1。被执行人王宇澄,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11973********,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王桥街**号1-1-1。本院在执行崔麒与刘争争、王积亮、王宇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成林执行员  郭 皓执行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