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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长江与王怀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长江,王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孟长江,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怀志,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长江与被执行人王怀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