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小梅、王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梅,王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梅,女,汉族,奉新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王吉飞,男,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执行人黄小梅与被执行人王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小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吉飞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吉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王吉飞银行存款和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王吉飞名下的车牌号为赣C×××××小车壹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未再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江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