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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富学与杨四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学,杨四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富学,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四法,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富学申请执行杨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