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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与孙润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孙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7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负责人:袁建龙。委托代理人:余军,中国人民解放军66191部队营房股股长。被执行人:孙润斌,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润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孙润斌自动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