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奇开与蒋剑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奇开,蒋剑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906号原告:蒋奇开,男,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锋,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剑刚,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奇开与被告蒋剑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奇开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