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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田清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田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清秀,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清秀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上诉人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守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