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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凤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凤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223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领兄,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凤武,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领兄,被告李凤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凤武是延庆区延庆镇业主,居住面积127.73平方米。我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欠交我公司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517元,滞纳金662.04元,共计6179.04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5517元,违约金662.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凤武辩称,我所在小区卫生脏乱差,小区管理混乱,没有保安巡逻,物业经营收益未公示,对业主委员会不知情,原告没有尽到物业服务职责。因此,我不同意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延庆区延庆镇物业服务单位,被告李凤武是该小区业主,其住房建筑面积为127.73平方米。2013年9月,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二份,由原告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收费1.2元。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以后,如没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原告依照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李凤武未按期向原告交纳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517元。2017年4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共计5517元、违约金662.0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拒交物业费事由不予认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的物业合同对小区内每位业主都具有效力,对于小区的安全、卫生、门禁等方面物业一直在加强管理、积极维护,不属服务不到位,故其仍坚持原诉意见,并提供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二份、小区电子屏三方合作协议一份用以证明主张的事实。被告李凤武对于自己的抗辩也提供了部分照片证实,并坚持答辩意见。本案虽经法庭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没有协商解决纠纷。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三方合作协议一份,照片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效力,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全体业主也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经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为该小区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大多数业主均已交纳了费用;被告李凤武提供的部分照片只能证明部分事实的存在,并不能证明物业对这些问题的不予解决,故其辩称不愿交纳物业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李凤武作为延庆区延庆镇业主,应在按照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517元。原告要求的滞纳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武给付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八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五千五百一十七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凤武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鑫-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