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某诉被告邓某、郑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邓某,郑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608号原告:游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被告:郑某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652号北侧会展桥7组综合后3-6层。负责人:荣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靓,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87号。负责人:张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某某诉被告邓某、郑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1元,由原告游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 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