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钟龙杰诉廖阔、夏星、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龙杰,廖阔,夏星,张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779号原告:钟龙杰,男,生于1962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阔,男,生于1979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被告:夏星,女,生于1981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被告:张新利,男,生于1966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钟龙杰与被告廖阔、夏星、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依法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龙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万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