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1141号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1141号原告:陆某,女,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文婷,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婷、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共计236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人费用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3660元。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张,约定:在2016年2月25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到期未还,自愿承担原告追索本次债权的车费、每天300天误工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现借款期限已经到期,被告拒不向原告偿还本金。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被告张某辩称,出具欠条属实,但对其中的误工费、车费、律师费有意见,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原为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因生活开支、使用信用卡消费等原因产生费用若干,在结束恋爱关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张某,身份证号(******),由于生活所需,截止2016年02月06日,本人尚欠陆某身份证号(******)本金人民币18660+5000元(大写贰万叁仟陆佰陆拾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6年02月25日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本人如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债权人因追索该借款本金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深圳至永州往返车费、误工费(300元每天)等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如因上述借款发生争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因约定到期后,被告至今只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500元,剩余款项仍未给付,原告(甲方)与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乙方)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四、法律服务收费(一)法律服务费收费标准: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二)法律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期限: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3000元,其余代理费用3000元待壹审终结后10天之内支付。……”,原告于同日向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交纳了法律服务费3000元。还查某,《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五条规定,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为3000元-1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双方在恋爱期间因生活需要产生开支,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欠款金额、还款日期、逾期还款产生的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因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只给付了1500元,被告还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即给付原告22160元(23660元-1500元),因被告在《欠条》中愿意承担原告因催讨欠款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并且本案中约定的收费也没有超过行业指导标准,因此,被告还应当给付原告6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陆某给付欠款22160元;二、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陆某给付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淑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