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明、杨文哲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杨文哲,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320号原告:罗明,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杨文哲,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新华西路1101号。法定代表人:边宁,局长。被告: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负责人:杨锡钢。被告: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25号501-502号。法定代表人:杨虎,董事长。被告: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804号。法定代表人:何正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杨文哲诉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明、杨文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杨文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杨文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罗明、杨文哲负担。审 判 长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范松柏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