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景成与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成,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成,男,汉族,住旬阳县铜钱关镇。被执行人: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济先。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景成与被执行人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景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科宇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延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