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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文军与杨崇艺、刘晓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军,杨崇艺,刘晓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715号原告:田文军,男,1977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崇艺,男,30岁,住咸丰县。被告:刘晓思,女,28岁,住咸丰县。原告田文军与被告杨崇艺、刘晓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田文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文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田文军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军负担。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茂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