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劲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16号罪犯李劲,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益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8年4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9月20日经本院(2010)常刑执字第28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3月20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劲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四季度在积委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先后4次获奖励分;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参加监区晚值班先后8次获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266.5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5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劲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七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富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