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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逯州犯非集资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686号被执行人逯州,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逯州犯非集资诈骗罪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逯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逯州名下车牌为豫EH0X**、豫HHX1**的轿车两辆;二、扣划被执行人逯州名下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