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逯州犯非集资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686号被执行人逯州,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逯州犯非集资诈骗罪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逯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逯州名下车牌为豫EH0X**、豫HHX1**的轿车两辆;二、扣划被执行人逯州名下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