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8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梁燕有与旭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有,旭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8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燕有,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旭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宝田工业区30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057852490。法定代表人高济文。申请执行人梁燕有与被执行人旭力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7】216-2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燕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9304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银行、房产、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浩 文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