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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锦贞,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兵,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兴商初字第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张泽秋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