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普、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普,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4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普,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再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花锋,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普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张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付爱丽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