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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启发与易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发,易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发,男,汉族,1961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易廷元,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受理陈启发申请执行易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胡克忠执行员 吴 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