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水燕与刘忠昌、福州瑞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燕,刘忠昌,福州瑞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500号原告:叶水燕,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忠昌,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州瑞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长乐中路296号集友名居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6925776-4。法定代表人:刘振彪。本院在审理叶水燕诉刘忠昌、福州瑞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水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水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叶水燕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厚鑫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