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利伟与被薛常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伟,薛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赵利伟。被执行人薛常彬。申请执行人赵利伟与被执行人薛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利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常彬给付本金36800元、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常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利伟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6800元、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薛常彬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利伟本金36800元、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章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