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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爱珍与王琨、窦堡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琨,陈爱珍,窦堡详,郭霞,叶蕾,南京继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琨,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珍,女,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窦堡详,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郭霞,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叶蕾,女,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南京继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窦堡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琨因与被上诉人陈爱珍,原审被告窦堡详、郭霞、叶蕾、南京继鼎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琨在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王瑞煊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