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单红英与何铁英、乌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红英,何铁英,乌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单红英,女,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何铁英,男,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乌云娜,女,4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单红英申请被执行人何铁英、乌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铁英、乌云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单红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铁英、乌云娜给付48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单红英于2017年6月15日以现与何铁英、乌云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单红英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